司院︰非盯梢条款 剑青检改理解错误 自由时报电子报

 新闻中心     |      2024-08-21

司院︰非盯梢条款 剑青检改理解错误

剑青检改指出,新修正的「刑事诉讼剑青检改:反助诈团脱罪

法」「辩护人独立抗告权」,出自於司法院之手。

〔记者杨国文、王定传/台北报导〕针对检改团体剑青检改称甫颁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夹藏「辩护人独立抗告权」,将沦为帮助诈团「盯梢」脱罪之用,司法院表示,新法规定经立院充分讨论,符合民意,非属辩护人的「独立抗告权」,也不是辩护人的「盯梢条款」,辩护人要在不违背被告明示意思下提起救济。辩护人要在不违背被告明示意思下提救济法务部昨则表示,刑事诉讼法是司法院主管法规,科技侦查法制化过程中,法务部均戮力推动行政院版「科技侦查及保障法」专法,专法版本并未有辩护人独立抗告权规定;之後因科技侦查相关条款,有应订入刑事诉讼法或专法订立争议,司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案时曾与法务部讨论,法务部就草案救济条文赋予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提出疑义,并建议依专法版本叙明救济规定,但未获司法院采纳。请继续往下阅读...

法务部︰曾提出疑义 但未获司法院采纳法务部表示,刑事诉讼法或专法争议,直至立院三读前夕,仍有激烈讨论,草案於救济以外的条文,亦尚有其他提案的不同意见,法务部为科技侦查法制化的顺利立法,就司法院刑事诉讼法的救济条文,於立法过程中即表尊重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十规定:「受调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,对於法官、检察官依本章所为之裁定或处分,得向该管法院提起抗告或声请撤销或变更之。」司法院指出,剑青检改的声明,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十规定的理解,有多项谬误,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十规定并非辩护人的「独立抗告权」,辩护人对特殊强制处分提起抗告或声请变更或撤销,仍必须为被告的利益而为,且不得与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;新法也无「独立」两字。另外,新法规定与增订前已存在的条文规定相仿,符合立法体制,并非独创,此规定也不是辩护人的「盯梢条款」。司法院认为,剑青检改针对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的内容有错误解读,并公开发表声明,易造成误解,着实遗憾。☆自由时报电子报提醒您,防诈骗专线︰165,报案专线︰110☆☆自由电子报关心您:若怀疑孩童遭受身体虐待、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、性骚扰,请拨打113专线,透过专业社工员接线服务,将可尽快救援在生命危机中的儿童。☆

不用抽 不用抢 现在用APP看新闻 保证天天中奖

点我下载APP、按我看活动办法